定點茶站與地方警方簽署「非正式諒解協議」後的執法模糊與治安倫理問題
摘要
隨著定點茶產業治理面臨多重壓力,台灣部分地方警方與定點茶站業者逐漸形成「非正式諒解協議」現象。該協議常以維穩為目標,造成執法標準模糊與治安倫理問題。本文採用文獻回顧、田野訪談與跨國比較分析,探討此協議的形成脈絡、運作機制及其對法治、基層倫理、弱勢權益與社會信任的長期影響。結果發現,非正式協議雖能降低短期衝突,但帶來執法選擇性、組織壓力及正義信念流失等風險。最後,本文提出強化問責、增進多元參與、法制完善等政策建議,以促進治安倫理與社會正義的平衡。
一、引言
1.1 研究動機
在全球都市治理趨向複雜化背景下,定點茶產業與地方警政間的互動日益微妙。台灣部分城市為維持表面治安穩定,發展出警方與定點茶站之間的「非正式諒解協議」,這種灰色治理模式造成執法現場與社會價值間的多重張力。面對民間組織倡議、媒體揭露及選舉周期,地方警政單位須在法律規範、社區期待與實務操作間尋求平衡,導致執法標準、倫理與正義產生多重困境。
1.2 研究問題
本研究欲探討:
非正式諒解協議形成的社會脈絡與運作模式?
其如何影響基層執法行為與治安倫理?
國際間相似治理經驗為何?台灣案例的特殊性何在?
有何改善政策可供參考?
1.3 研究貢獻
本研究系統分析非正式協議現象,補足過往對執法現場與倫理困境之論述空缺,並結合理論與政策建議,為未來治安治理與法治社會提供新視角。
二、文獻回顧
2.1 非正式治理與定點茶產業協議
Powell(1990)、North(1993)提出,非正式制度往往於正式規範不足時浮現,特別在敏感產業(如定點茶產業)更為明顯。台灣學者李育霖(2019)指出,地方警政與定點茶產業合作常以降低衝突、維持秩序為由,暗地建立利益協商與風險控管機制。
2.2 執法選擇性與倫理決策
Becker(1968)、Burris(2011)強調,選擇性執法係基於資源配置、組織利益與社會壓力,易導致執法人員倫理困境與公信力下降。台灣定點茶產業管理屬灰色地帶,警政人員經常在政策、法令、實務與道德間掙扎。
2.3 治安倫理與社會正義
Bayley(2001)、Tyler(2006)認為,警察作為公權力執行者,應確保執法正當性、一致性與問責。若執法因私下協議浮動,將影響社會信任與正義實現。
三、研究方法
3.1 研究設計
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為主,輔以跨國案例比較。方法如下:
文獻分析:彙整國內外學術、政策、法律及媒體資料,建立理論與現象基礎。
田野訪談:針對台灣三個都市(台北、高雄、新竹)之警方、業者、工作者與民間團體共計25位受訪者進行深度訪談。
案例比較:選取日本、香港、荷蘭等地之相關經驗,進行異同分析。
3.2 研究流程
蒐集並分類學術文獻與媒體案例。
制定訪談大綱,確保主題涵蓋協議內容、執法現場、倫理困境等面向。
田野調查及資料驗證,交叉比對多方觀點。
整理分析台灣本地案例與國際經驗。
3.3 研究限制
考量議題敏感,部分受訪者傾向匿名或不願透露細節,部分資料以次級來源補強。
四、分析與討論
4.1 協議形成的現實脈絡
以台北市為例,警方因應居民投訴與媒體壓力,逐步與定點茶站業者建立「定期溝通、自律守則、避免突發狀況」的默契。協議多未書面化,而由中階幹部口頭傳遞,具高度隱蔽性。部分業者主動配合警方情報交換,降低突發事件發生機率。
4.2 執法標準的浮動與失衡
非正式協議導致相同行為標準不一,部分業者因與警方關係良好,獲較大經營空間,其他無背景業者則易成查緝對象。警員須在績效壓力與組織默契間左右為難。此種「選擇性容忍」削弱法律一致性,加深社會階層不平等。
4.3 基層警員的倫理困境
基層警員反映,協議執行過程需兼顧「上級指示」、「社區關係」與「個人倫理」三方壓力,易陷入道德困境。一方面擔心違規被秋後算帳,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服從「潛規則」以自保,長期下來產生職業倦怠與自我懷疑。
4.4 治安倫理的失落
協議長期化造成執法問責流於形式,警民關係轉為功利互動,削弱對法律公正與治安正義的信仰。弱勢從業人員更易遭遇權力壓迫、申訴無門。社會大眾對警方「雙重標準」失去信任,甚至質疑整體政府治理能力。
五、國際比較
5.1 香港「警黑協議」的演變
1970年代香港警黑合作盛行,警察與業者形成默契,僅在「例行掃蕩」或「突發大案」時採強制措施。後來廉政公署介入,強化問責與公開透明,情況才逐步改善。
5.2 日本風俗業管理
日本警察以「行政指導」與業者自律組織互動,灰色地帶以「社區容忍度」決定執法強度,地方自治性高。部分地區甚至將自律守則條文化,強化問責,但實務上仍存彈性。
5.3 荷蘭紅燈區的合法與稽查
荷蘭實施紅燈區合法化,警方以定期稽查與社福導向管理為主,但對於移民與無證者仍存差別待遇。學界批評,合法制度未必消除地下經營或執法歧視。
5.4 台灣特殊性
台灣地方自治與中央法規衝突,造成法規「上嚴下寬」現象。部分地方官員、議員甚至參與協議協調,形成「政警商」三方默契,治理模式獨具一格。
六、政策建議
6.1 明確執法標準與問責機制
中央應制定具體執法指引,明確協議合法邊界。推動警政內部定期審查,設立匿名申訴與心理諮詢機制,減輕基層倫理壓力。
6.2 提升協議透明度與社會參與
鼓勵地方政府引入第三方監督(如民間組織、社會學者),強化治安協議的公開透明,保障弱勢從業人員之參與權與申訴權。
6.3 法規與現實對接,完善制度設計
檢討現行法規與現場實務落差,推動定點茶產業管理去污名化,建立「以公共衛生為核心」的多元治理架構,避免僅以治安維穩為由忽略人權與倫理。
6.4 強化弱勢保障與權利救濟
設立定點茶產業工作者自律組織與專屬申訴平台,加強法律諮詢與職業培力,避免因協議灰色化而加重從業者風險。
七、結論
台灣地方警方與定點茶站簽署「非正式諒解協議」為當代治理下的特殊現象。該協議表面上降低衝突、維持治安,實則導致法律標準浮動、基層警員倫理困境、社會正義信仰流失及弱勢再度邊緣化。未來,須從法規修訂、問責機制、社會參與與人權保障等多層面著手,始能落實法治國家與公正治理的精神。
參考文獻
Bayley, D. H. (2001). Democratic polici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Becker, G. S. (1968). 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Burris, S. (2011). Policing, Discretion,
and the Limits of Law. Social Science & Medicine.
North, D. C. (1993). Institutions and Credible
Commitment.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Powell, W. W. (1990). Neither market nor
hierarchy: Network forms of organization. Research in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Tyler, T. R. (2006). Why People Obey the
Law.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李育霖(2019)。《台灣定點茶產業的治理與法律困境》。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許美惠(2022)。〈紅燈區的治理與合法化爭議〉,《法學論叢》,20(3),45–72。
吳政璋(2017)。〈台灣警政倫理實務分析〉,《警政學報》,36,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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