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交女與心理諮商師共同出版回憶錄的道德與專業倫理爭議
第一章 前言:當治療變成出版
近年來,隨著性工作者人權議題逐漸獲得社會關注,許多援交女性開始以文字、影像、或社群媒體書寫自己的生命故事。然而,當書寫的發生者並非單一主體,而是與心理諮商師「共同撰寫」回憶錄時,事件便不僅關乎個人創作,而是深陷於倫理與權力的爭議之中。
心理治療原屬私密場域,其核心為信任與安全。若治療過程的語言被轉化為出版文本,則涉及三層倫理問題:(一)專業界線的模糊化;(二)個案隱私與話語權的再生產;(三)心理師作為知識生產者的權力位置。
本研究旨在從倫理學、社會學與敘事心理學角度,探討援交女與心理諮商師共同出版回憶錄的現象,分析其中潛藏的道德風險與專業責任。
第二章 治療關係的本質與倫理邊界
心理諮商關係建立於「不對等但受信任」的權力結構中。心理師透過專業訓練獲得詮釋他人經驗的權威,而個案則在脆弱、依賴與暴露中表達創傷。
依據《心理師法》第21條,心理師對個案資料負有絕對保密義務,除非為防止重大危害或獲明確書面同意。此原則的核心精神,在於維護治療空間的安全性與自主性。
然而,一旦心理師與個案進入共同創作關係,即使簽署授權書,仍可能違背專業倫理中的「非剝削原則」(non-exploitation principle)。個案或因治療依附關係而「被迫自願」,在情感上難以拒絕合作邀約。
此種跨越專業邊界的行為,不僅可能影響治療歷程的客觀性,更可能導致「角色混淆」(dual relationship),使心理師在作者、治療者與公眾人物間難以平衡倫理責任。
第三章 權力與敘事的再製:誰在說故事?
從敘事心理學角度觀之,回憶錄的誕生即是一場「權力的書寫」。在共同出版中,心理師擁有編輯與理論詮釋的優勢,往往將個案的語言整合為「治療成功」的案例。
援交女性原欲藉書寫重構自身經驗,但當心理師的文字介入後,創傷敘事可能被「臨床化」:創傷不再屬於社會結構或性別壓迫,而被定義為「心理疾病的症狀」。
此種再現方式隱含兩層風險:
知識權力的再生產:心理師成為「轉譯者」,以理性專業話語詮釋女性的情感經驗,使其故事獲得社會可讀性,但同時失去原初的憤怒與反抗。
市場邏輯的介入:出版社與媒體傾向以「禁忌揭露」或「心理救贖」作為行銷主軸,將個案生命故事商品化,導致創傷被反覆消費。
因此,「誰有權詮釋創傷」、「誰從中獲利」成為本案最關鍵的倫理問題。
第四章 社會背景:性工作書寫與公共接受
在台灣,自主性工作書寫自2000年代後期逐漸浮現,反映了女性在被污名化結構下追求主體發聲的努力。
如《我在酒店的那些年》、《陪玩女的日記》等書,皆以第一人稱敘事對抗社會歧視。然而,當心理師加入撰寫,其文本形態便從「自我書寫」轉向「他者見證」,甚至出現「心理治療式勵志敘事」的傾向。
在此類文本中,援交女性常被描繪為「迷失而後被拯救」的形象,形成一種文化上的「懺悔劇本」。這不僅弱化了性工作者作為政治主體的能動性,也重構了社會對心理師的信任與權威,讓「心理師拯救墮落女性」的父權想像再度浮現。
第五章 心理師的專業角色與利益衝突
根據美國心理學會(APA)倫理準則第10.05條與台灣心理師倫理守則第3章規範,心理師不得與個案建立任何具經濟利益或社會聲望增益的關係。
然而,出版合作的實質後果往往包含版稅、名氣與媒體曝光。即使雙方以「教育社會」為名,也難掩潛在的剝削結構。心理師若以「真實故事」宣傳專業成效,等同利用個案生命作為廣告素材。
此外,若心理師於書中暴露個案細節,即便使用化名,仍可能因特徵重合而導致可識別性(identifiability),造成二次傷害。心理師的倫理責任不僅止於法律規範,更應包括對「敘事後果」的預見與防護。
第六章 個案自主與「自願合作」的幻象
許多心理師在倫理辯護中強調:出版係「雙方自願」。然而,心理學理論早已指出,在治療關係中存在「依附結構」:個案因信任與需求而傾向服從治療者建議。
所謂「自願」因此常是「治療權力下的同意」。即便簽署授權書,該同意仍可能缺乏充分理解(informed consent),尤其當援交女性在教育、社經或法律上處於弱勢時,其選擇空間更為受限。
因此,「自願」應被重新詮釋為一種倫理假象。真正的倫理合作,應建立在平等對話與第三方監督下,而非依賴個人信任。
第七章 出版後效應:輿論、標籤與再創傷
出版回憶錄後,社會媒體的關注焦點往往集中在「援交」與「心理師」兩個標籤上,形成高度情緒化的輿論場。
一方面,援交女可能再次被視為「特殊案例」,面臨網路暴力與家庭壓力;另一方面,心理師也可能遭專業團體調查或社會批評。
然而,真正的傷害在於——創傷再次被公眾消費。援交女原本希望藉出版獲得理解與尊嚴,卻在媒體報導中被簡化為「從性到心靈的救贖故事」。這種敘事模式不僅扭曲真相,也阻斷了社會對結構性不平等的反思。
第八章 理論分析:傅柯、布迪厄與倫理權力的生產
若以傅柯(Michel Foucault)「告白技術」概念觀察,心理治療本身即是一種現代權力裝置:個體被鼓勵揭露自我,以達社會秩序的再生產。援交女性的故事在出版後,成為社會可控的道德樣本——被聆聽、被解釋、被審判。
同時,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象徵資本」理論亦能揭示其中權力邏輯:心理師透過出版行為累積學術與社會資本,而援交女則被「文化化」為教材。這種知識生產的非對稱,使得心理師在社會象徵階序中再度佔據上位。
因此,該現象不僅是倫理問題,更是「知識生產的政治學」。
第九章 跨國比較:日本與歐美的倫理規範
在日本,臨床心理士協會明確規定:治療者不得以治療過程為出版或影視創作素材,除非經倫理委員會審核。2018年曾有心理師與陪酒女合作出版案例,經輿論批評後,心理師被停權一年。
在美國,若心理師參與書寫個案故事,須確保資料「完全匿名且無可追溯性」,並應事先通報倫理委員會。英國心理學會(BPS)更強調,任何形式的治療敘事公開都需以「公共利益」高於「個案隱私」為條件。
相較之下,台灣在此議題上缺乏明確規範。心理師公會僅以「倫理守則建議條文」提醒避免雙重關係,尚未形成正式審查機制。這顯示本地心理專業尚未充分回應數位出版與自媒體時代的新倫理挑戰。
第十章 倫理治理與制度建議
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本文提出以下制度建議:
設立出版前倫理審查制度:凡涉及治療敘事之出版或影視作品,應提交心理師公會審核,以確保不違反保密義務與專業倫理。
引入「共筆倫理協議」機制:雙方應共同簽署協議,明訂資料使用範圍、文字審核權、經濟分配與撤回權,並經第三方律師公證。
出版後支持系統:提供個案心理支持與輿論防護,防止二次創傷。
專業再教育:心理師訓練課程中應增設「倫理與媒體研究」單元,培養面對公共曝光的倫理敏感度。
公共輿論教育:媒體與讀者亦應學習辨識「創傷敘事的商業化」,以避免在閱讀中成為共犯。
第十一章 哲學反思:治療與書寫的界線
從倫理哲學觀點而言,心理師與援交女的共同出版觸及了「自我揭露的界線」。列維納斯(Emmanuel Levinas)指出,道德的本質在於「對他者的回應」,而非「將他者化為理解的對象」。
當心理師將個案經驗轉化為可被閱讀的文本,即已將他者納入理解框架中——這雖是教育性的,但同時也可能是倫理暴力。
真正的倫理實踐,應是「讓他者保持不可完全理解」,亦即承認援交女性的複雜性、矛盾與沈默,而非將其歸入「治療成功的故事」。
第十二章 結論:從揭露到共生的倫理實踐
援交女與心理諮商師共同出版回憶錄的事件,揭示了心理專業在當代社會中的倫理困境:當治療進入市場、當創傷被出版、當信任成為商品,心理學的道德基礎便面臨動搖。
此議題的核心不在於出版是否應被禁止,而在於——如何在敘事自由與專業倫理之間重建「關係的倫理」。唯有當心理師能反思自身的權力位置,並讓個案真正成為平等的敘事主體,這種跨界合作才有可能轉化為社會理解與修復的契機。
在性工作與心理治療交會的邊界上,我們看到的不只是爭議,而是一場社會學與倫理學的考驗。它要求我們重新定義:
何謂專業?何謂真實?何謂治療?
當創傷成為書寫的起點,唯有尊重他者的沉默,方能開啟真正的療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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